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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审理范围和期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7-14 点击次数:1790

  一、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 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审批,可延长30日。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上述审理期限的限制。

  5、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涉外案件的规定。

  受理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各类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三、各类行政一审案件

  行政案件审理期限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四、执行案件审理期限

  (1)执行案件执行期限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期限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还需延 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执行案件

  1、由我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上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或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4、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五、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申诉(申请再审);

  2、本院院长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3、检察机关提起抗诉。